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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通锦中学校章程

作者:通锦中学      发布日期:2020-06-10 11:04:53

成都市通锦中学校章程

(修订稿)

序 言

成都市通锦中学校原为中铁二局集团成都第一中学校,2009年铁二院中学初中部并入后,组成新的成都市通锦中学校。
学校以“设计未来,奠基人生”为教育理念,以“通情致和,达德立人”为校训,以培养“智、仁、勇”三德兼备的达德公民为育人目标。“智”为学业优良、明理通变、态度科学;“仁”为知书识礼、人格健全、品行端正;“勇”为活泼阳光、探索进取、坚毅守真。
学校努力创建以“生涯成长教育为内容”的“通达”办学特色。努力培育“乐观进取”的学风,“仁智厚人”的教风,“和谐有礼”的校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通锦中学校(简称为通锦中学),英文表述为ChengDu Tongjin  Middle  School (英文简写为TJMS)住所地址为: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227号。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举办,经金牛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公立全日制完全中学。本校是一所实施高完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48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等,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根据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杂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办学活动。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4.在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指导下,自主决定临时聘用教师、职工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并实施有关奖励或处分;
5.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初中阶段三年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三年非义务教育。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雅致”的校园环境,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3.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尊重和维护学生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4.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6.完善学校监督机制,依法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7.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保障学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学校文化】
1.学校校标(LOGO)是
 

 

 
 

 
 2.校歌暂用《通锦中学之歌》。歌词为:
这就是我们美丽的校园,春风花语芬芳满园。学知识、强体魄,播下理想。勤思考、勇攀登,收获未来。通情致和,达德立人。通锦中学育人的沃土,成长的摇蓝。通文达礼,敦行求新。通锦中学学习的乐园,学习的乐园。
这就是我们美丽的校园,春华秋实桃李飘香。修美育、养情操,种下希望。立远志、展宏图,面向未来。年少齐奋飞,青春惜韶光。通锦中学给我自信,助我成功。今天东风桃李,明天巨木成林。通锦中学乘风破浪,共铸辉煌。通锦中学乘风破浪,共铸辉煌。
3.学校纪念日:每年10月9日为学校建校纪念日或校庆日
4.学校校友日:每年4月第二个周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校长和副校长的产生】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校长由教育主管部门任命产生。
学校副校长由教育主管部门任命产生。
第六条【校长的职权和职责】
(一)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决策权。根据学校决策程序组织决策。在决策过程中出现重大分歧时,校长拥有最后决定权。在学校行政过程中遇到特别紧急的情况,客观因素不能实施民主决策时,拥有临机决断权。
2.教育思想领导权。根据科学的先进的教育理念确立办学思想并要求全校教职工实施。
3.课程管理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开齐开足国家和地方课程,开发校本课程,建立、修改和完善学校课程体系。
4.人事权。根据学校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学校中层干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人员岗位的设置。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有权在学校教职工编制计划外,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临时聘用优秀教职工;有权对学校教职工进行考核评价,根据学校奖惩办法,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违纪,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5.财经权。合理支配和使用学校经费。有对预算编制、经费收入支出、政府采购、学校物产财产等的管理支配权;有对上级拨款、杂费留成、社会赞助等多种收入的合理使用权,有对绩效工资、福利等的合理分配权。
6.管理权。校长有对学校各项工作制定工作标准及评价办法的权利;拥有对完成某项工作组织、指挥、支配人、财、物的权力。
7.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校长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2.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3.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4.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5.坚持学校重大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主动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事先征求党组织的意见,接受党组织的组织监督,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保证党组织必要的工作经费。
6.每星期召开一次行政会议,研究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育教学研讨会,总结经验。定期听取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部署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7.充分发扬民主。重视发挥校长办公会、校务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日常管理中的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8.支持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为他们提供条件和经费保障,发挥他们在办学和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条【学校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决策机制】
(一)学校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制定;
3.校内机构的设置;
4.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5.课程体系及教育教学目标
6.学校重大基建工程和采购项目。
7.招生方案
8.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安排;
9.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10.校园文化建设方案
11.其他重大问题。
(二)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1.校长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2.校长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人士的意见;
3.校长与党总支书记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型意见,提交校务会、行政会讨论;
4.校长主持召开校务会、行政会讨论,修改。然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听取意见;
5.校长按照决策组织实施,党总支监督实施;
6.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请示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解决。
第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推动学校全员共同治理结构的建立。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党团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总支和支部。党总支隶属中国共产党金牛区教育局工委领导,全面负责学校党建工作。党总支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中的贯彻执行。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校长对干部后备人选提名,事先要经学校党总支讨论研究,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学校党总支书记由教育主管部门党工委任命产生。学校党总支成员按党组织有关组织方法产生。党支部由党总支按党的组织方法组建。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
学校支持学生建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学生自主管理、自主教育、自主发展的组织。
第十条【内设机构】
(一)学校治理结构
学校采用法人治理结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党总支、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生会、家长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治理机构。
(二)行政管理层设置及职责
学校设副校长四名,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某方面工作,听校长指挥,向校长负责。
学校分别设立行政办公室、教务处、研培处、德育处、总务处等管理处室。由校长聘任各处室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办公室主任是校长行政的参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外事处理和学校内务管理;教务主任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课程建设、教学工作、学籍管理的行政负责人员;研培处主任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具体管理教改、科研、教师专业化发展工作的行政人员;德育主任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德育、家校联系、体艺卫等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总务主任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具体管理后勤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
学校行政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学校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年级组、教研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校长任命。班主任由年级组长和年级组分管行政提名,与德育处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任命。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及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行政工作具有建议权、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听取学校章程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四)校务委员会及职责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主要由校长、副校级干部和各处室主任、教师代表、社区代表、家长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是校长决策的参谋机构。坚持学校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的原则,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校务扩大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校务委员会采取审议制,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
(五)学术委员会及职责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评聘晋的评审;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推荐;校级科研课题的评审;学校校本教材的审定;教育教学成果的鉴定。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务委员会提名,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7—9人组成,其负责人为主席。学术委员会主席由本届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保证学校行政工作与学术工作的良好沟通,非校务会成员的学术委员会主席列席学校校务会议,学校分管人事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务委员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特殊情况下,校长如果认为学术委员会决策存在明显问题,可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提出重新审定的提议,学术委员会进行二次审议,如二次审议仍维持原决定,校长不得干预。
(六)家长委员会
学校努力建设家校和谐的教育关系。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由各年级组推选的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住宿服务、校服选用、研学旅行等事项提出建议、参与管理并进行监督。
(七)监督委员会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设立校内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三名一线教师、一名后勤干事、两名家长、三名学生代表、一名社区代表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程序、执行过程等进行监督。
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设主席一名,由一线教师担任。监督委员会主席列席教代会和校务会。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各处室、年级组负责人提出,与分管副校长商讨后形成讨论稿,交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再返回提出部门修订后,提交教代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最后由校长宣布实施。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废止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交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提交教代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最后委托校长宣布实施。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学校主要实行班级授课制,尝试并在一定范围内逐步推行走班制和导师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齐开足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
1.校本性原则:以学校办学理念和办学指导思想为依据,结合学校实际,开设具有本校特色的校本课程。
2.生本性原则:以学生成长需求为导向,自选课程。
3.师本性原则:以教师特色素养为基础,充分发挥教师的个性特长。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
1、育人性原则。根据学校实际,结合时代特点和形势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2、发展性原则。促进师生知识增长、能力提高、修养提升。
3、创造性原则。关注学生创新意识、创新思维的培养。激发和保护学生的好奇心和自信心,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体差异。
4、实践性原则。引导或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成长,在实践中发展。
5、开放性原则。教学过程是一个开放的过程,要从单学科延伸到多学科,从课内延伸到课外,从校内延伸到校外。
6、个性化原则。充分展现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个性特色,激发学生对所学内容的强烈兴趣,有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校务公开】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教职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本校工作的热点问题等。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学校师生、家长如有需要学校公开的信息,可向学校行政办递交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向申请人书面答复是否公开,对适宜公开的信息,学校应按申请要求给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如不宜公开,需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纠纷解决机制】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教师权益维护中心),受理、处理学生和教师对关涉自身利益的决定、决议提出的异议,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申诉事项处理一般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
(三)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研究处理意见;
(四)对申诉事项形成处理意见或建议,报学校审定后按规定工作程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相关处室。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办学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六条【学生入学】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范开展招生入学工作。
初一新生按金牛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办法录入我校就读;高一新生通过参加当年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升学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者,录入我校高中就读。
凡被我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通锦中学校学籍,为我校学生。
第十七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教育权
本校学生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全面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本校学生享有公平开展学科学习,按学校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和开展素质选修课、拓展学习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的权利。
(二)活动权
本校学生享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校内合法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权利。
(三)安全健康权
本校学生享有在安全、和谐环境中生活、游戏、学习的权利。学校有责任在硬件与管理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校舍、教学设施中活动。
本校学生享有得到人格尊重和公平对待的权利。学校应当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有权获得心理健康方面的辅导。
(四)公正评价权
本校学生享有获得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以及根据相应条件参与各项评优的权利。
(五)申诉权
本校学生若对学校给予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按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办理。
(六)参与管理监督权
本校学生享有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监督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图书室的服务质量的权利。
(七)获得资助权
本校学校享有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申请政府和学校教育资助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勤奋学习;
(二)遵守校纪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三)维护集体利益与荣誉;
(四)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五)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条【学生评价】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学校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人格素养、公民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生存技能素质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成绩评定方式为考核和考试。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劳动技术通过考核的方式评定成绩,满分100分。初中会考学科由学校命题组织考试,满分100分。中、高考学科期末考试参加区市调考,其中语数外三科满分150分。其余学科100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资助】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伤残的学生按政府规定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对符合条件的高中学生根据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教师聘用】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没有教师资格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不得从事教学和其他与资格相关的工作。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临时聘用人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与在编教职工同工同酬。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法违纪和重大失误的,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除《教师法》第七条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师享有的若干权利外,教师还应享有以下权利:
1、对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权、监督权、建议权。
2、教育科研权。有权根据个人职业发展规划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并得到学校支持鼓励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除《教师法》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贯彻校长办学思想的义务。
2、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
1、以人为本,注重实绩的原则。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对违反师德者,实行一票否决。
2、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3、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深入开发家长教育资源,形成教育合力,增强学校教育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根据本校育人目标,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生存技能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国防教育、法治教育、研学旅行等校外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家长委员会】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制度条件,积极推进家长代表试餐、家长开放日、家长评教、家委会代表参与学校校服、购买社会服务招标、参加学校监督委员会等,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权利。
第三十条【社区参与】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邀请社区代表参加学校监督委员会,监督办学。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一条【校友会】学校建立通锦中学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对依法接受的校友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经费来源】学校办学经费包括财政拨款、社会各界捐赠等。
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本校专属文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每学年学校向教代会报告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增加透明度,做到财务公开。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校收费管理】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法治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校务会研究决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教代会委托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公布实施】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通锦中学校章程

作者:通锦中学      发布日期:2020-06-10 11:04:53

成都市通锦中学校章程

(修订稿)

序 言

成都市通锦中学校原为中铁二局集团成都第一中学校,2009年铁二院中学初中部并入后,组成新的成都市通锦中学校。
学校以“设计未来,奠基人生”为教育理念,以“通情致和,达德立人”为校训,以培养“智、仁、勇”三德兼备的达德公民为育人目标。“智”为学业优良、明理通变、态度科学;“仁”为知书识礼、人格健全、品行端正;“勇”为活泼阳光、探索进取、坚毅守真。
学校努力创建以“生涯成长教育为内容”的“通达”办学特色。努力培育“乐观进取”的学风,“仁智厚人”的教风,“和谐有礼”的校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通锦中学校(简称为通锦中学),英文表述为ChengDu Tongjin  Middle  School (英文简写为TJMS)住所地址为: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227号。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举办,经金牛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公立全日制完全中学。本校是一所实施高完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48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等,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根据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杂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办学活动。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4.在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指导下,自主决定临时聘用教师、职工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并实施有关奖励或处分;
5.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初中阶段三年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三年非义务教育。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雅致”的校园环境,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3.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尊重和维护学生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4.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6.完善学校监督机制,依法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7.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保障学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学校文化】
1.学校校标(LOGO)是
 

 

 
 

 
 2.校歌暂用《通锦中学之歌》。歌词为:
这就是我们美丽的校园,春风花语芬芳满园。学知识、强体魄,播下理想。勤思考、勇攀登,收获未来。通情致和,达德立人。通锦中学育人的沃土,成长的摇蓝。通文达礼,敦行求新。通锦中学学习的乐园,学习的乐园。
这就是我们美丽的校园,春华秋实桃李飘香。修美育、养情操,种下希望。立远志、展宏图,面向未来。年少齐奋飞,青春惜韶光。通锦中学给我自信,助我成功。今天东风桃李,明天巨木成林。通锦中学乘风破浪,共铸辉煌。通锦中学乘风破浪,共铸辉煌。
3.学校纪念日:每年10月9日为学校建校纪念日或校庆日
4.学校校友日:每年4月第二个周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校长和副校长的产生】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校长由教育主管部门任命产生。
学校副校长由教育主管部门任命产生。
第六条【校长的职权和职责】
(一)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决策权。根据学校决策程序组织决策。在决策过程中出现重大分歧时,校长拥有最后决定权。在学校行政过程中遇到特别紧急的情况,客观因素不能实施民主决策时,拥有临机决断权。
2.教育思想领导权。根据科学的先进的教育理念确立办学思想并要求全校教职工实施。
3.课程管理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开齐开足国家和地方课程,开发校本课程,建立、修改和完善学校课程体系。
4.人事权。根据学校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学校中层干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人员岗位的设置。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有权在学校教职工编制计划外,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临时聘用优秀教职工;有权对学校教职工进行考核评价,根据学校奖惩办法,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违纪,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5.财经权。合理支配和使用学校经费。有对预算编制、经费收入支出、政府采购、学校物产财产等的管理支配权;有对上级拨款、杂费留成、社会赞助等多种收入的合理使用权,有对绩效工资、福利等的合理分配权。
6.管理权。校长有对学校各项工作制定工作标准及评价办法的权利;拥有对完成某项工作组织、指挥、支配人、财、物的权力。
7.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校长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2.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3.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4.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5.坚持学校重大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主动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事先征求党组织的意见,接受党组织的组织监督,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保证党组织必要的工作经费。
6.每星期召开一次行政会议,研究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育教学研讨会,总结经验。定期听取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部署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7.充分发扬民主。重视发挥校长办公会、校务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日常管理中的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8.支持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为他们提供条件和经费保障,发挥他们在办学和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条【学校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决策机制】
(一)学校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制定;
3.校内机构的设置;
4.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5.课程体系及教育教学目标
6.学校重大基建工程和采购项目。
7.招生方案
8.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安排;
9.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10.校园文化建设方案
11.其他重大问题。
(二)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1.校长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2.校长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人士的意见;
3.校长与党总支书记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型意见,提交校务会、行政会讨论;
4.校长主持召开校务会、行政会讨论,修改。然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听取意见;
5.校长按照决策组织实施,党总支监督实施;
6.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请示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解决。
第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推动学校全员共同治理结构的建立。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党团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总支和支部。党总支隶属中国共产党金牛区教育局工委领导,全面负责学校党建工作。党总支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中的贯彻执行。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校长对干部后备人选提名,事先要经学校党总支讨论研究,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学校党总支书记由教育主管部门党工委任命产生。学校党总支成员按党组织有关组织方法产生。党支部由党总支按党的组织方法组建。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
学校支持学生建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学生自主管理、自主教育、自主发展的组织。
第十条【内设机构】
(一)学校治理结构
学校采用法人治理结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党总支、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生会、家长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治理机构。
(二)行政管理层设置及职责
学校设副校长四名,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某方面工作,听校长指挥,向校长负责。
学校分别设立行政办公室、教务处、研培处、德育处、总务处等管理处室。由校长聘任各处室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办公室主任是校长行政的参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外事处理和学校内务管理;教务主任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课程建设、教学工作、学籍管理的行政负责人员;研培处主任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具体管理教改、科研、教师专业化发展工作的行政人员;德育主任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德育、家校联系、体艺卫等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总务主任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具体管理后勤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
学校行政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学校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年级组、教研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校长任命。班主任由年级组长和年级组分管行政提名,与德育处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任命。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及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行政工作具有建议权、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听取学校章程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四)校务委员会及职责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主要由校长、副校级干部和各处室主任、教师代表、社区代表、家长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是校长决策的参谋机构。坚持学校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的原则,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校务扩大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校务委员会采取审议制,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
(五)学术委员会及职责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评聘晋的评审;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推荐;校级科研课题的评审;学校校本教材的审定;教育教学成果的鉴定。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务委员会提名,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7—9人组成,其负责人为主席。学术委员会主席由本届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保证学校行政工作与学术工作的良好沟通,非校务会成员的学术委员会主席列席学校校务会议,学校分管人事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务委员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特殊情况下,校长如果认为学术委员会决策存在明显问题,可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提出重新审定的提议,学术委员会进行二次审议,如二次审议仍维持原决定,校长不得干预。
(六)家长委员会
学校努力建设家校和谐的教育关系。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由各年级组推选的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住宿服务、校服选用、研学旅行等事项提出建议、参与管理并进行监督。
(七)监督委员会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设立校内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三名一线教师、一名后勤干事、两名家长、三名学生代表、一名社区代表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程序、执行过程等进行监督。
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设主席一名,由一线教师担任。监督委员会主席列席教代会和校务会。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各处室、年级组负责人提出,与分管副校长商讨后形成讨论稿,交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再返回提出部门修订后,提交教代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最后由校长宣布实施。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废止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交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提交教代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最后委托校长宣布实施。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学校主要实行班级授课制,尝试并在一定范围内逐步推行走班制和导师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齐开足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
1.校本性原则:以学校办学理念和办学指导思想为依据,结合学校实际,开设具有本校特色的校本课程。
2.生本性原则:以学生成长需求为导向,自选课程。
3.师本性原则:以教师特色素养为基础,充分发挥教师的个性特长。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
1、育人性原则。根据学校实际,结合时代特点和形势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2、发展性原则。促进师生知识增长、能力提高、修养提升。
3、创造性原则。关注学生创新意识、创新思维的培养。激发和保护学生的好奇心和自信心,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体差异。
4、实践性原则。引导或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成长,在实践中发展。
5、开放性原则。教学过程是一个开放的过程,要从单学科延伸到多学科,从课内延伸到课外,从校内延伸到校外。
6、个性化原则。充分展现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个性特色,激发学生对所学内容的强烈兴趣,有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校务公开】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教职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本校工作的热点问题等。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学校师生、家长如有需要学校公开的信息,可向学校行政办递交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向申请人书面答复是否公开,对适宜公开的信息,学校应按申请要求给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如不宜公开,需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纠纷解决机制】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教师权益维护中心),受理、处理学生和教师对关涉自身利益的决定、决议提出的异议,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申诉事项处理一般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
(三)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研究处理意见;
(四)对申诉事项形成处理意见或建议,报学校审定后按规定工作程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相关处室。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办学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六条【学生入学】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范开展招生入学工作。
初一新生按金牛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办法录入我校就读;高一新生通过参加当年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升学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者,录入我校高中就读。
凡被我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通锦中学校学籍,为我校学生。
第十七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教育权
本校学生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全面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本校学生享有公平开展学科学习,按学校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和开展素质选修课、拓展学习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的权利。
(二)活动权
本校学生享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校内合法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权利。
(三)安全健康权
本校学生享有在安全、和谐环境中生活、游戏、学习的权利。学校有责任在硬件与管理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校舍、教学设施中活动。
本校学生享有得到人格尊重和公平对待的权利。学校应当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有权获得心理健康方面的辅导。
(四)公正评价权
本校学生享有获得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以及根据相应条件参与各项评优的权利。
(五)申诉权
本校学生若对学校给予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按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办理。
(六)参与管理监督权
本校学生享有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监督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图书室的服务质量的权利。
(七)获得资助权
本校学校享有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申请政府和学校教育资助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勤奋学习;
(二)遵守校纪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三)维护集体利益与荣誉;
(四)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五)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条【学生评价】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学校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人格素养、公民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生存技能素质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成绩评定方式为考核和考试。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劳动技术通过考核的方式评定成绩,满分100分。初中会考学科由学校命题组织考试,满分100分。中、高考学科期末考试参加区市调考,其中语数外三科满分150分。其余学科100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资助】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伤残的学生按政府规定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对符合条件的高中学生根据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教师聘用】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没有教师资格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不得从事教学和其他与资格相关的工作。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临时聘用人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与在编教职工同工同酬。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法违纪和重大失误的,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除《教师法》第七条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师享有的若干权利外,教师还应享有以下权利:
1、对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权、监督权、建议权。
2、教育科研权。有权根据个人职业发展规划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并得到学校支持鼓励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除《教师法》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贯彻校长办学思想的义务。
2、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
1、以人为本,注重实绩的原则。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对违反师德者,实行一票否决。
2、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3、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深入开发家长教育资源,形成教育合力,增强学校教育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根据本校育人目标,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生存技能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国防教育、法治教育、研学旅行等校外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家长委员会】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制度条件,积极推进家长代表试餐、家长开放日、家长评教、家委会代表参与学校校服、购买社会服务招标、参加学校监督委员会等,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权利。
第三十条【社区参与】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邀请社区代表参加学校监督委员会,监督办学。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一条【校友会】学校建立通锦中学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对依法接受的校友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经费来源】学校办学经费包括财政拨款、社会各界捐赠等。
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本校专属文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每学年学校向教代会报告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增加透明度,做到财务公开。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校收费管理】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法治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校务会研究决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教代会委托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公布实施】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534

//共计出国人数

26

//推荐海外学校数量

9

//涉及国家数量

134

//常青藤名校输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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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出国人数

26

//推荐海外学校数量

9

//涉及国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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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青藤名校输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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